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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溪湖区隶属于辽宁省本溪市,位于本溪市西北部、辽东半岛腹地,东临明山区,西毗辽阳市,南接平山区,北靠沈阳市、抚顺市,中心位置位于北纬41°19′37.38″,东经123°45′42.45″;总面积138平方公里;辖6个街道、1个镇;总人口18万人(2016年)。2015年,溪湖区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2.6亿元。溪湖区有景点本溪湖。溪湖区是本溪市的发祥地,具有两千年历史文化,因其世界上最小湖本溪湖而驰名中外。本溪湖原名“杯犀湖”、“碑西湖”、“白溪湖”,清雍正年间改称本溪湖。本溪市由本溪湖而得名。溪湖区是本溪市的前身。本溪远在二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即属燕国的版图。秦并燕以后,设辽东郡。此后经两汉、魏、晋,均属辽东郡管辖。到南北朝后期,即公元六到七世纪,鸭绿江两岸的高句丽人大量移入,占领本溪、辽阳、抚顺等地。唐朝统一中国后,收复辽东,设安东都护府(即现丹东市),本溪湖属安东都护府管辖。